一、电梯检验
1、电梯定期检验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含未经监督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因此电梯使用单位每年必须进行定期检验,电梯检验项为50项,分为B类23项,C类27项。其中有一个B类项不合格或者5个C类项不合格均视为电梯检验不合格。电梯定期检验不仅是电梯正常使用的标签,也是电梯安全的防火墙,公司严格依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_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_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要求,每台电梯严格按照70-120分钟的时长,对电梯进行严格的检验。(公司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检测资质的合作单位进行检验)
2.电梯委托检验
针对某些对电梯安全要求较高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偏远地区的问题电梯,根据其个性化要求和不同特点开展委托检验,也能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电梯问题开展技术分析,解决某些纠纷,提高质监部门迅速解决群众需求问题的能力,减轻了其技术力量不足的部分压力。(公司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检测资质的合作单位进行检验)
3.电梯监督抽查
依照国家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则及法律法规,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稽查执法人员,配合对电梯安全质效又高要求的大型企事业单位,根据定期检验的分析报告,统计出问题率高,安全隐患高的部位,编写专项抽查或者飞行检查实施方案。对管辖范围内的投诉较多的、问题较突出的、人员集中、人流量大的区域,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查,联合开展辖区内的在用电梯专项安全监督检查/抽查。摸清在用电梯的设备质量、安全状况,对维保行为进行质量追踪,同时制定维保的评价方案,结合辅助现场的勘察,对维保的质量过程进行全面的评估;督促各类主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出具抽查分析报告,以真实的检验结果,反馈和改善电梯的安全问题,为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电梯管理和维保提供方向性的指引,推进其管辖范围内在用电梯的安全管理质效的大幅提升。(公司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检测资质的合作单位进行检验)
4.电梯安全评估
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及相关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在用电梯的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对电梯设备本体、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21个专项、143个单项实施安全评估工作,出具《在用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提供在用电梯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提示和改进建议,提供设备是否应大修、改造或者更新的依据。(公司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检测资质的合作单位进行评估)
5.新梯指导与验收
电梯安装后,公司将协助进行电梯的验收工作。依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对新电梯进行检验,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给出综合分析以及对策建议。(公司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检测资质的合作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二、其他特种设备检验
1.锅炉
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锅炉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2.压力管道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对压力管道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由具有资格并经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安装都应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都应定期进行检验。
3.压力容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年度检查,是指为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起重机械
桥(门)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防坠安全器的校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